陇县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中,针对部分农村党员自我要求不严,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县委组织部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村党员“七不准”规定:一是不准无故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二是不准带头上访;三是不准搞违法建设;四是不准参与邪教,搞封建迷信活动;五是不准参与赌博;六是不准发表和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七是不准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县委组织部要求各镇党委将“七不准” 纳入农村党员积分制星级管理体系,作为“五星级”党员评选的基本标准,采取一票否决制度。对党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发表或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及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违反其它禁止性规定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无星”等次,由村支部进行诫勉谈话并指定党员结对帮教,限期半年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由村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上报镇党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帮教无效的进行劝退或开除党籍;对违反“七不准”相关规定的预备党员,经党员大会讨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