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永葆党的纯洁性是我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有关资料显示,职务不高、级别较低的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案件的犯罪数额出现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趋势,给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和廉政建设造成十分重大的影响。
一、基层官员贪腐的成因
个人素养亟待提升。从心理因素上讲,私欲膨胀,价值取向偏移,扭曲心理不断恶化是导致基层干部腐败的内在直接原因,基层干部相对于大领导位卑权轻,往往用获得“外财”来补偿政治地位不高带来的失衡感。他们数量庞大,提拔空间相对较小,且竞争激烈,少数人眼看着年龄增大,提拔无望,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心理趋使下,产生了“捞一把”再走的念头。在这种心理的推动下,导致腐败行为更加变本加厉,日积月累“小官”便酿成了“大贪”。
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一些单位只是笼统制定或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对具体岗位的廉政风险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缺乏可控性或可操作性的监督举措,造成制度被弱化、虚化,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笔者在办案实践中注意到,很多科、所、队、站包括个别村官,基本上都是“一把手”一个人说了算,在工程承包,项目审批,物品采购等方面独断专行,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基层干部长期占据一个重要岗位得不到轮换,人熟、面熟,业务熟,上级或下级也不多问,有效的监督机制在这些“老人手”身上也得不到落实,还有的平时与上级关系甚密,出了问题还有人出来说话,甚至干扰调查阻碍查处,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了了之,助长了有的“小官”更加胆大妄为、贪得无厌。
二、基层干部贪腐的特点
职位低,实权重。基层干部虽然职级不高,但官位小权力大,由于他们手中的这些权力有着一定“含金量”,一些信念、立场不坚定的实权派就会把手中的“权”变成自己的“金”,大肆侵吞国家财产收受他人贿赂,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
官位小、胆子大。应该说基层“小官”再有权力也要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还要接受群众监督,上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法律法规,下有各行各业的具体规定,还有《刑法》特殊预防的打击措施,这些“小官”之所以论为“大贪”,与其贪婪本性和胆大妄为是非不分开的,他们置党纪国法而不顾,视查处部门为虚设,视群众监督为无实,最终酿成“大贪”恶果。
既官也商,角色混乱。虽然国家行政法规明文禁止国家公务人员经商,但基层有的干部自认为“官小”影子小,位卑不被人重视,加之自己收入低微,购房买车还需贷款,便萌生利用自己职务形成的有利条件,一边工作、一边私自经商搞二、三产业,享受国家的俸禄,干着敛财利己之事,最终走上政治上的不归之路。
大多具有群体性。基层官员贪腐绝大多数是“群蛀”现象,由于他们长期扎根在基层,关系错综复杂,有的甚至可以权倾一方,有的在背后还往往存在一大批既得利益者或利益集团,有的还有“大官”的庇护或其它组织的保护伞,所以,他们蔑视一切,无视法律法规,利用职权疯狂敛财。这种现象看似管理上的问题,实则是体制上的弊端。
三、防范基层干部贪腐的对策
加强教育,弘扬正气。运用各种形式和阵地对他们加强理想信念、公仆意识,风险精神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使他们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充分认识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其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大对优秀典型基层干部的舆论宣传力度,形成一个比学赶帮、学先进干事业、廉洁奉公的良好氛围,达到官员不愿贪的目的。
合理配置权力,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合理配置权力,解决好分权制衡问题。从领导权,负责制,廉政制,民主制,公开透明等几个角度去考虑权力的分解制约,彻底改变基层干部一人说了算,财物上“单进独出”机制的弊端。
完善制度措施。制度在先、规范在前,让制度的理性约束来规范权力的狂放不羁,对行政权力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并且环环相扣,决不能出现制度“断链”,平时上级和有关部门再加强对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使权力不被滥用,有所羁束。
扩大交流,重视激励。部门与部门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要积极推动交流,特别是重点领域或关键岗位要坚持定期交流和全面交流,村官可规定较短任期或委员联合签名制,打破固化的利益关系和利益链条,从根本上铲除基层官员弄权、滥权的利益格局。同时,在工资待遇、劳保奖励、提拔空间激励机制上也应统筹兼顾。
严格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基层干部、应重点配备、重点教育、重点管理,重点监管、重点考核,还要防止考核流于形式,对那些考核分数偏低,口碑差,廉洁自律上稍有问题的干部,应立即调换岗位,该处分的处分,该移交的移交。对人、财、物权力过于集中,腐败易发、多发的岗位应采取特殊的防范措施,加大对弄权、滥权人员的追究和曝光力度。纪检、监察、审计、司法部门更要重视对这个群体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无论“大官小官”、“大贪小贪”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