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榆林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出台《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榆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展开,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将基本解决。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榆林市从2008年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保障广大城镇参保居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缓解了城镇居民患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但是,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居民负担依然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反映仍较强烈。针对这些情况,榆林市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问题。榆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多次作出指示和要求。尉俊东市长在研究居民大病保险的常务会议上特别指出,实施大病保险是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确保参保群众能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凡在榆林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后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全市32.48万参保居民可从中受益。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旨在最大程度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该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一个参保年度个人大病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为30万元。城镇参保居民单次住院自付费用(合规费用)达2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金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按照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费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城镇参保居民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合规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由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在辖区外就医的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结算方式同上。城镇参保居民在报销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卡、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国家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一是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二是可借助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体制,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的大病保险保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二是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开发建立大病保险经办信息系统,做好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赔付服务和异地就医就近及时赔付服务,确保参保人员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三是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复核、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对违规违约行为及时处理。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被保险人就医行为进行监督,与医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监管制度,将筹资标准、保障水平、赔付流程、服务承诺和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经测算统计,榆林市2015年可筹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约1000万元,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参保居民800余人将享受待遇。(李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