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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自家车辆碾轧身亡 家属索赔41万 法院: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时间:2019-07-12 09:04:58  来源:  作者:张晴悦

 

  停放好的货车突然下滑,导致正在车边卸货的车主张某被碾轧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系被保险人,不在理赔范围,赔偿责任不应由他们承担。事实真是如此吗?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男子遭自家车辆碾轧致死 家属为理赔告上法庭
  2018年5月,张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自卸货车在自家院内停放,后在下车卸货时,车辆下滑,将其碾轧身亡。事发后,张某家属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计赔偿41万元。
  一审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亦即被保险人,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不能构成车上人员向“第三人”的转化。另据规定,商业三者险不包括被保险人。故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阎良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在判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时,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应予赔偿。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与车辆完全脱离,完成了从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故此,阎良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家属41万元。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近日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情形不理赔
  购买保险需留意
  买车需要购置保险,几乎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常识。但出了事故,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昨日,三秦都市报记者就此咨询了一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
  这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称,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驶证没有年检出了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均不予理赔。地震、精神损失及修车期间产生的损失也不予理赔。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源自不予理赔情形当中,“撞到自家人不赔”这一点。“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是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范畴之外的。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所签合同,避免理赔时出现纠纷。
  至于该案背后涉及到的相关法条,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应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根据上述审理,事故发生时,张某由车上人员“转化”的第三者身份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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