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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让亲情纽带更牢固
时间:2021-06-03 07:59:55  来源:  作者:陶玉琼

 


 

核心提示 

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且被继承人的子女无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虽有但其已经丧失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财富和亲情都是一代代传承的。几乎每个人都希望在自己去世后,财产能够为至亲、挚爱所继承。遗产的合理有效继承,一方面能使被继承人死后的财产各得其所,促进一个家族的发展;同时,也可以巩固延续亲情,让亲人之间能更加互亲互爱,维系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倒金字塔家庭结构变得常见,与此同时,个人财产无人继承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当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且无配偶和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依照之前的法律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便会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种处理,无疑是制度上作出的无奈选择,而且未必符合逝者的内心意愿。 

为了进一步保障个人财产,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民法典扩大了继承权的范围,以代位继承的方式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享有继承人资格,尽力妥善分配逝者遗产,让继承制度更符合百姓需求。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叔侄关系,刘某甲生前无子女,且已于2010年与前妻离婚。刘某乙在刘某甲生前雇佣保姆杜某照顾刘某甲,且每月向杜某支付费用3000元。20213月,刘某甲去世,杜某以刘某甲生前立有遗嘱为由,要求继承刘某甲的房屋一套,刘某乙则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某甲的遗产。 

案例二:张某生前系某粮油公司经理,20211月因车祸不幸去世,遗有公司股权、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因张某生前尚未结婚,父母也已去世,张某的大哥与张某的二哥因遗产的分配问题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张某的外甥以其母早于张某去世为由,向法院申请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分割遗产。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马莉莉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婚育观念、家庭结构等变化,回应现实生活中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了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让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获得了代位继承权,这是法治的进步。”马莉莉解释,我国的继承制度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也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排在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排在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顺序继承,同时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这就意味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有近亲属,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扶养关系,其余亲属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实,对被继承人而言,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而兄弟姐妹的子女一般也是自己亲近的人,在被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先于其死亡,且没有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遗产或者被继承人无子女情况下,被继承人也比较倾向于能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等。因此,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甥侄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利于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保证被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另外,如此规定也可以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马莉莉表示,依照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要继承遗产,须满足法律设定的相应条件。具体来讲,首先,被继承人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也不存在遗赠的情形,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此规定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其次,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且被继承人的子女无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虽有继承人但其已经丧失继承权;再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未实施过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例如曾虐待继承人或者曾隐匿销毁被继承人遗嘱等,同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最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只能取得自己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案例一中,刘某乙要继承刘某甲的遗产,首先得排除刘某甲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留给杜某的事实,且在刘某甲父母、刘某乙父亲均已去世的情况下,刘某乙方可作为继承人继承刘某甲的遗产。案例二中,张某的外甥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但仅在张某未留有遗嘱且张某的母亲在生前未实施过导致其丧失继承权行为的情况下,方可分得遗产。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原则上不得代位继承。”马莉莉补充道,但是基于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如果兄弟姐妹的子女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其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则法律上并不绝对排斥他们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为其分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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