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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没说就是没有
时间:2021-10-27 11:02:04  来源:  作者:陶玉琼

 


 


核心提示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作没有利息。

砖连砖成墙,瓦连瓦成房。在中国人的社交场景中,亲人朋友遇到困难,“搭把手”是再正常不过的。因此,现实中,熟人间借钱的事时有发生。

由于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大多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情谊或信任,碍于情面,借款时双方除了对借款数额和还款时限进行明确外,很少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特别详细的约定,尤其是对于利息支付等。甚至有人只是在口头上对相关事宜进行大致沟通后就转账汇款了。但是,亲兄弟也该明算账,借款时如果约定了利息,就要明确利率、支付方式等细节,切莫因一时磨不开情面,让“糊涂账”为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约定,法律有何规定呢?

【典型案例】

王某和白某是老同学,王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向白某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之后,王某向白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写明:“今借白某人民币10万元,1年后支付本金和利息。”白某发现借条未对利息进行明确,但由于是同学,为了不显得“斤斤计较”,未表达异议。后来,王某经营不善,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白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本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法官告知白某,由于约定不明,关于利息的诉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宋亮

“自然人之间借钱,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都认为没有利息。”宋亮说。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一款针对的是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内容很明确,即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尊重借款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要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就认为没有利息。另外,对于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约定不明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明确:“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里区分了借贷类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外,例如公司之间或者是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如果利息约定不明,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就会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如果约定了利息,但是约定不明确的,就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利息。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考虑到自然人借贷关系的双方一般为亲属或朋友,借款行为带有一定的帮扶性质,且借款金额较小。但是自然人借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出现违约行为,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案例中,王某与白某就诉争的1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王某可以不支付利息。但是王某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白某可以主张王某从逾期还款之日参照相关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哪些情况属于“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呢?宋亮表示,实践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借款双方对于是否约定利息存在争议,即借款合同没有载明利息情况,但出借人主张口头约定有利息,另一方不予认可,此时如果出借人证据无法证明利息约定的,就会被视为没有利息;二是指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但对于具体的利率、计算标准或者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没有明确的,如借条中只是简单明确“有利息”,但是对于利率等具体标准约定模糊不清,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会被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向法院主张利息将得不到支持;三是借款约定表述不准确,如借条中写“利息为1”,此时由于该表述模糊不清,无法据此确定具体利息金额,若出借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则会被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当出现出借人称口头约定有利息或者借款合同没有明确载明利息及具体利率等情况,法院是不会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此时,出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项。法院会结合案件事实和举证情况,来综合判断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如果出借人举证不利,那么就很难得到法院对利息主张的支持了。另外,双方也可就此事进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

情义无限,法律有界。近年来,实践中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的例子屡见不鲜。宋亮提醒,亲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提倡,但涉及金钱利益时还是要谨慎,自然人借款尽量签订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纸质借款凭证,如果约定了利息,就要尽可能在借条上载明,具体利率是多少、年息还是月息、什么时候以何种形式支付等都要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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