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因做生意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在陇县某某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后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被贷款公司起诉至陇县人民法院。法院判令王某某及其妻子清偿贷款公司本金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王某某仍不配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陇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本身就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生效判决、裁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当事人负有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检察官在此提醒那些欠债不还的“老赖”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采取任何方式抗拒执行的,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自由代价,不要等到被刑事追究时才追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