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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的检查,医院不得安排!
时间:2022-11-16 08:36:34  来源:  作者:陶玉琼 刘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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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盘,就得听我的。”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明明只是普通感冒,医院却开了一大堆检查单;才做完一个检查“套餐”,换个科室又得重新做一次;和医生说了不到三句话,做各种检查却折腾了一两天……一段时期内,某些医疗机构开“大处方”、进行“过度诊疗”的情况让不少群众苦不堪言。

 

一般来说,很多疾病必须得通过医学检查来确定,但如果医学检查超出了诊疗规范的界限,那么这一行为就变成过度检查。脱离病情实际的过度检查不仅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也有悖于医师的执业伦理。

 

为了让群众少花钱、看好病,民法典回应群众关切,专门对医疗过程中一些不恰当、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进行规范,让医院尽心、患者安心。

 

【典型案例】

 

20207月,林某因腹部剧烈疼痛等原因前往某医院就诊,花费3000多元做了多项检查后,未查出明显异常。之后医生建议复查,并对林某进行了“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出院后,林某再次出现腹痛症状,且比之前更严重。随后林某便以该医院过度医疗对其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中,经林某申请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1.该医院在对林某的诊疗中,存在与患者沟通不到位,未履行书面告知的义务;2.林某术后属七级伤残。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作出明确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林某5万元。

 

【法官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王晓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王晓平解释,按照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而对患者采取过度重复不必要的检查,提供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是违法的。一旦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将依法追责。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如何判断医学检查是否必要呢?王晓平解释,不必要的检查就是一些不恰当、不规范、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行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而要求患者进行检查;二是同时或短期内对某一症状进行超出必要的重复检查;三是依照病情或医疗规范本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进行检查,却要求患者采用成本高的复杂诊疗技术进行检查。但是,医疗行业极其特殊,疾病具有不确定性,诊疗措施也具有多样性,这就导致对医学检查是否适度的判断和认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分析。一般来说,只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在诊疗中造成检查显著超量,才可能被认定为过度检查。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依靠以下证据和途径对医学检查是否必要进行认定——首先要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因为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都有专业分析认定,并且会同时明确患者的伤残等级,依据该结果可以对患者的损害及对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费用作出的评估较为科学、合理。其次则是通过审查相应的病理资料来判断治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法院一般会按照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职业的要求,充分考虑患者病情程度,参考相应的诊疗常规及诊疗治疗,再结合患者情况综合认定。此外,对于医疗专业的问题,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结果以及案件涉及的其他相关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或者提供建议。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法官甚至会前往患者就诊医院进行查证。

 

“如果一旦认定存在过度检查行为,医疗机构需担责。但是,具体如何担责,得看实际情况。”王晓平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而是直接要求患者进行多项检查,属于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必要的检查项目导致医疗费用过高,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因此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如果过度检查导致患者出现器官功能明显下降、产生新的疾病或是原有病情进一步恶化等情形,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权的损害,医疗机构则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为医疗服务立了规矩,但其实医患关系形同鱼水,和则两利,伤则两害。要想营造和谐良好氛围,不仅需要医生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守规范,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有效并且“经济”地完成诊疗活动,也需要患者将心比心,多一些对医生的尊重和信任,积极配合,从容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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