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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版《甄嬛传》出圈,但不能出“法律圈”
时间:2022-11-23 09:43:34  来源:  作者:陶玉琼

 

近日,一群平均年龄超60岁的退休阿姨前往横店圆电影梦,自掏腰包翻拍《甄嬛传》。不料想,老人们拍摄的银发版《甄嬛传》火速出圈,短短几日内播放量超100万。此事引发网友关注,不少人点赞阿姨们退休生活丰富多彩、老有所乐,称“也想带爸妈去过把演员瘾”,但也有一些网友质疑:翻拍经典影视作品,不会侵权吗?

 

那么,从法律层面如何看待普通群众进行翻拍的行为呢?记者采访了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璐。

 

“如果只是群众小范围内自娱自乐,拍者无盈利,看者无付费,不存在营利行为,则属于著作权的‘免责’范围。但是,如果翻拍影视经典同名作品并进行公开发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要征得版权方的授权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文璐说,影视剧《甄嬛传》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其制作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一般情况下,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但是,为了促进作品传播,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一些“特例”。

 

文璐指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免责”情形,明确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包括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两种情况。据此,要谈阿姨翻拍《甄嬛传》的行为是否侵权,则要判断该行为是不是满足为了个人欣赏或免费表演的相关要素。如果满足,就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涉嫌侵权。

 

“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要以‘自用’‘免费’为限,不可无限放大。”文璐说,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很严格,若是对原作品进行大量改编,可能会超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范畴,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又或是作品在网络平台广泛迅速传播,平台因此获得了大量流量收益,也存在被认定为获利的经营行为的风险。另外,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据此,擅自翻拍影视作品,不但可能侵害该作品的著作权,还有可能侵害其中的剧本、原著等关联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各种改编、翻拍行为若没有规范渠道,受到合理制约,难免会逾越侵权边界。

 

后来,《甄嬛传》制片方作出了只要求下架,不主张赔偿的决定,以宽容、克制的态度对热爱生活、老有所乐的阿姨们表达了支持。但是,个案的“圆满”结局不代表此类行为能逾越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文璐提示,保护著作权,人人有责!无论以何种形式改编影视作品,都需补上一节法治课。公众只有提升版权意识,珍视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自觉尊重和保护版权,才能激励出更多创新创作,共享文化艺术事业蓬勃发展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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