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确,所谓国家重大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活动、国际交往活动、国家庆典。按照规定,在国家重大活动举办期间以及前后延展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的要求,本市可以在社会秩序、道路交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
本规定所称保障措施,是指本市为保障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所采取的预防性、临时性专项行政管理措施。同时明确,本市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可行、有效的原则。
草案明确了实行保障措施的具体程序。保障措施应当明确实施机关、适用范围、管理措施、善后处置和起止时间。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此同时,在报请时一并说明拟采取保障措施的评估论证情况。经批准的保障措施,应当在实施前至少15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保障措施,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机关、扩大适用范围、变更管理措施、延长适用期限。保障措施适用期限届满,已采取的保障措施自动失效。
草案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明确其应当配合保障措施的实施。此外,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阻碍保障措施实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民日常经历最常见的保障举措即国事活动期间的“交通管制”。